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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部委印發(fā)重大水利工程PPP操作指南 二維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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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表時間:2017-12-28 00:11 近日,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、水利部印發(fā)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指南》),對進一步規(guī)范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作出一系列要求。 《指南》共分6章29條,主要從“項目儲備、項目論證、社會資本方選擇、項目執(zhí)行”等方面對重大水利PPP工程項目的實施程序提出相關規(guī)范。 《指南》明確,采用PPP模式建設運營的重大水利工程項目(以下簡稱水利PPP項目)包括重點水源工程、重大引調水工程、大型灌區(qū)工程、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等。除特殊情形外,水利工程建設運營一律向社會資本開放,原則上優(yōu)先考慮由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。 《指南》提出,對水利PPP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(guī)、技術標準和政策文件要求,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等相銜接,采用最新、統(tǒng)一的數(shù)據(jù)。主要包括項目概況、實施方式、社會資本方選擇方案、投融資和財務方案、建設運營和移交方案、合同體系和主要內容、風險識別與分擔、保障措施與監(jiān)管架構八項內容。 《指南》提出,對既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生態(tài)效益,又具有一定經(jīng)濟效益的準公益性水利工程,一般采用政府特許經(jīng)營附加部分投資補助、運營補貼或直接投資參股的合作方式,也可按照模塊化設計的思路,在保持項目完整性、連續(xù)性的前提下,將主體工程、配套工程等不同建設內容劃分為單獨的模塊,根據(jù)各模塊的主要功能和投資收益水平,相應采用適宜的合作方式。 對在建項目,也可積極探索引入社會資本負責項目投資、建設、運營和管理。 《指南》提出,社會資本方與項目實施機構簽署水利PPP項目合同后,按約定在規(guī)定期限內成立項目公司,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管理。項目公司可由社會資本方單獨出資組建,也可由政府授權單位(不包括項目實施機構)與社會資本方共同出資組建,作為水利PPP項目的直接實施主體。 同時,《指南》強調,項目合作期低于10年及沒有現(xiàn)金流,或通過保底承諾、回購安排等方式違法違規(guī)融資、變相舉債的項目,不納入PPP項目庫。(建筑時報) |